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 ›› 2018, Vol. 24 ›› Issue (第6): 1568-1578.DOI: 10.13196/j.cims.2018.6.025
胡强1,曹柬2,周根贵2,江潇1
摘要: 针对中国电子产品再制造产业发展初期的现实国情,以制造商和回收处理商组成的逆向供应链为研究对象,基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并存的状况,设计了政府与制造商、政府与回收处理商两种激励契约。分别给出了两种契约实现正向激励的前提条件和企业类型要求,讨论了企业类型与政府契约间的关系,分析了各相关参数对两种契约设计及企业努力水平选择的影响,讨论了企业期望收益与各相关参数间的关系,通过算例详细分析了各相关因素变化对政府期望收益的影响。研究表明:政府的两种契约能有效甄别企业类型,提高企业再制造和回收处理的努力水平,实现高效度激励,政府的激励契约对促进再制造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研究结论为政府运作性条例的制定和逆向供应链不同成员企业的运营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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